羅山縣村民王英(化名)騎電動車行經村邊小橋時,連人帶車一起墜至橋下死亡。王英的丈夫一紙訴狀將縣交通運輸局、鎮政府、村委會、小橋項目經理部告上法庭。7月8日,羅山縣法院判決村道管理和養護主體鎮政府、村委會對王某的死亡承擔20%的責任,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6.5萬元。
經審理,2013年12月7日上午9時許,王英騎電動車去其娘家走親戚,行經羅山縣某鄉鎮某村邊小橋時,不慎連人帶車一起墜至橋下死亡。事發地點的小橋是1979年籌建,橋高為2.5米,寬為2.2米,跨度為4.5米×2米。橋中間略低兩頭稍高,大型工程車無法通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橋現狀多年來一直未有多大改觀,王英作為成年人,一直生活在此地,應該熟知此橋情況,通過此橋時應減速或下車步行,造成這樣后果,死者有重大過錯,法院酌定其自身承擔80%的責任。
參照《河南省農村公路條例》相關規定,作為鄉道、村道管理和養護主體的羅山縣某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承擔養護及管理義務,應對王英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法院酌定20%的責任。作為縣交通運輸局,依相關規定不屬事故發生地責任主體,原告請求其賠償損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途經該小橋的工程車所屬項目經理部賠償損失無相關證據證明及訴稱也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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